首页 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采样与检验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省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等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 第十四条 粮食部门应当以协议等方式,明确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油品种及其收获时间,以田间采样或者农户采样为主,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边上报的方式,提高时效性。 第十六条 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者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准确记录采样地点、品种、地理坐标(经纬度)等基本信… 第十七条 承担库存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熟悉粮油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库存监测样品采集按以下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 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油品种、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配合采样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及… 第二十条 采样单位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对采集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变采样方案、调换样品和更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样… 第二十一条 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样品原始性状,防止出现污染、变质等异常变化。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样品和采样单运送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场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 第二十五条 地方粮食部门以及有关企业不得违规干预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和结果上报等工作,粮食部门不得隐瞒、谎报和无故拖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监测、专项监测的采样与检验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