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油品种、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配合采样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上传。

有关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采样的,采样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