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库存监测样品采集按以下要求开展:
按照监测计划,根据不同事权粮油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储存条件等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同一货位同一批次的粮油,年度内一般不重复采样;
采样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粮食部门委托采样相关文件;按要求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者拍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每个小组采样人员不少于2人;
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霉、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
样品用加盖采样单位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交委托方审核并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