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省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等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

地方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本级粮食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异地监测的,被监测地区粮食部门应当做好采样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被采样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样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