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者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准确记录采样地点、品种、地理坐标(经纬度)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上传。采样后应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水分过高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封样。
鼓励地方粮食部门按照便捷经济、共享互利的原则,与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开展合作采样。经培训合格后,可委托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对其种植的粮食,按要求自行采样并寄送至承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