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地方粮食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组织开展或者收到反馈的监测数据和汇总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抄送上一级粮食部门。库存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相关企业及管理单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将全国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国家相关部门、相关省级粮食部门、中央事权粮油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