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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粮食部门对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运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信息系统,准确评估风险,发挥监测数据效用。 第二十八条 地方粮食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组织开展或者收到反馈的监测数据和汇总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抄送上一级粮食部门。库存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相… 第二十九条 地方粮食部门应当按规定适时稳妥发布收购粮油常规质量和品质测报监测信息。其他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监… 第三十条 对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粮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排查,依职责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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