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国家级年度监测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监测或者重点监测,监测方式可采取就地监测或者异地监测。

地方粮食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粮油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量、消费方式以及气候、环境、土壤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品种和样品数量,合理确定监测覆盖区域或者库点比例,抄送上一级粮食部门。

监测中发现风险隐患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