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粮食部门、采样单位、承检机构、粮食企业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