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编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编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条 建设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边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五十二条 必须对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外委剥离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百五十三条 应当每月绘制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 第五百五十四条 应当加强智能化建设,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五十五条 相邻露天煤矿存在边坡压煤且具备联合开采条件的,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联合开采方案设计,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百五十六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五十七条 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五十八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五十九条 应当为入坑人员配备具备人员定位功能的标识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六十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积水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 第五百六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六十二条 机械设备内有特低电压以上供电、用电设备时,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六十三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第五百六十四条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六十五条 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六十七条 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 第二节 钻孔 第五百六十九条 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0的要求。 表20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m 第五百七十条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七十一条 钻机在穿过架空线、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大于300m时,应当落好钻架,并由专人指挥。 第三节 爆破 第五百七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第五百七十四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七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第五百七十八条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m 第五百七十九条 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八十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八十一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八十三条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 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章 采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严禁“掏根”式开采。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八十八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八十九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九十条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第五百九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九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正铲)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九十三条 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九十四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九十六条 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矿调度室检查处理: 第五百九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必须由供电人员处理,确认上一级开关无电时,方可进行检修。 第三节 破碎 第五百九十八条 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九十九条 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条 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六百零一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六百零二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第六百零四条 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零五条 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四章 运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六百零六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 表22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第六百零七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第六百零八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照表23的要求加宽。 表23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第六百零九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一水平。道岔应当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当保持完好。 第六百一十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节 公路运输 第六百一十一条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第六百一十二条 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一十三条 无人驾驶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一十四条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载、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一十七条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一十八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第六百二十条 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第五章 排土 第六百二十二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四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二十五条 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二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二十九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三十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照明。 第六章 边坡 第一节 滑坡危险性鉴定 第六百三十一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三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滑坡危险性鉴定。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三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出现滑坡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节 监测预警 第六百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预警全覆盖。 第六百三十七条 应当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企业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第六百三十八条 边坡监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三十九条 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四十条 边坡监测预警值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四十一条 严禁过滤、篡改或者屏蔽边坡监测数据。 第三节 边坡管理 第六百四十二条 应当建立边坡巡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六条 应当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对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对采场、排土场、工业广场等区域造成的危害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六百四十七条 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四十八条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 第六百四十九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作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第六百五十一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二条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供配电场所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第六百五十三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四条 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五条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六条 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 第六百五十七条 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五十八条 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条 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必须符合表24的要求。 表24 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 m 第六百六十二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六十三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六十五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 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六十七条 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 第六百六十八条 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六十九条 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七十一条 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以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七十三条 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百七十四条 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七十五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七十八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以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第六百八十一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八十四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第六百八十五条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矿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 第九章 设备检修 第六百八十六条 可移动设备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六百八十九条 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九十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