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六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章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六章 边坡 第一节 滑坡危险性鉴定 第六百三十一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三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滑坡危险性鉴定。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三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出现滑坡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节 监测预警 第六百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预警全覆盖。 第六百三十七条 应当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企业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第六百三十八条 边坡监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三十九条 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四十条 边坡监测预警值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百四十一条 严禁过滤、篡改或者屏蔽边坡监测数据。 第三节 边坡管理 第六百四十二条 应当建立边坡巡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