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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节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六章 边坡

第一节 滑坡危险性鉴定

第六百三十一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三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滑坡危险性鉴定。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三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出现滑坡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目录 第六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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