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五十一条

第五百五十一条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边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露天煤矿工作5年以上、具备相应的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按照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应当不少于3人。

专职边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从事露天煤矿工作3年以上,具备采矿、地质或者测量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应当配备采矿、地质(边坡)、机电等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应当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配备爆破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或者安全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