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一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章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条 建设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边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五十二条 必须对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外委剥离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百五十三条 应当每月绘制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 第五百五十四条 应当加强智能化建设,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五十五条 相邻露天煤矿存在边坡压煤且具备联合开采条件的,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联合开采方案设计,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百五十六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五十七条 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五十八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五十九条 应当为入坑人员配备具备人员定位功能的标识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六十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积水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 第五百六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六十二条 机械设备内有特低电压以上供电、用电设备时,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六十三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第五百六十四条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六十五条 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第四编 目录 第五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