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五十条

第五百五十条 建设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期间应当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