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八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八章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四条 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五条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六条 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 第六百五十七条 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五十八条 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条 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必须符合表24的要求。 表24 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 m 第六百六十二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六十三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六十五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 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六十七条 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 第六百六十八条 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六十九条 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七十一条 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以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七十三条 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百七十四条 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七十五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七十八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以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第六百八十一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八十四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第六百八十五条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矿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 第六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