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八十一条

第五百八十一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重要工业厂房,0.4cm/s。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水工隧道,10cm/s。

交通涵洞,15cm/s。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照下式计算:R=(k/v)1/a·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振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