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三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节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三节 爆破 第五百七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第五百七十四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七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第五百七十八条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m 第五百七十九条 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八十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八十一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八十三条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 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五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