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百一十三条

第六百一十三条 无人驾驶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无人驾驶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卡车卫星定位调度系统,调度系统具备一键急停功能,矿调度室能够与无人驾驶卡车进行实时通信。

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范围应当确保具有足够强度和稳定的信号,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无人驾驶区域生产指挥车辆与辅助生产设备应当安装无人驾驶交互终端,行驶过程中与无人驾驶卡车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0m,作业期间保持无人驾驶交互终端全程开启。严禁未安装交互终端的车辆设备进入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区域。

无人驾驶卡车车速不得超过40km/h。

无人驾驶卡车在交叉路口、30m范围内有轨迹交汇时应当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30km/h。

无人驾驶卡车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上、下设备和进行维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