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七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章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六条 应当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对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对采场、排土场、工业广场等区域造成的危害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六百四十七条 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四十八条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 第六百四十九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作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第六百五十一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二条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供配电场所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第六百五十三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