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第三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七条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及…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一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试运行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经营。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或者单位人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 第五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 第五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分期… 第六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 第六十三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 第五章 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报送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和报送工作。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报送工程建设信息,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 第六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 第六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对各环节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 第七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十五条 港口公用航道工程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24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发布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4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发布的… 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3.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相关版本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