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