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试运行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有关批准文件。
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试运行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