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组织工程实施;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竣工验收。
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组织工程实施;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