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