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原件1份;

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