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