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