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