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 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 删去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相关版本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