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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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