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