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落实调度运用责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作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确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依法、依规,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 第五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决策、指令下达、监督调度执行等工作,监督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领导责任,接受水行… 第十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具体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直接责任,接受有管辖权或调度权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调度运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 第三章 违规问题分类 第十一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违规问题是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在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指令执行、相关信息发布报送等方面存在的调度运用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调度运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单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开展问题认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调度运用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