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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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