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

建议调离岗位;

建议降职或降级;

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