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 建议调离岗位; 建议降职或降级; 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