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责任追究:

拒不整改的;

推诿、阻碍和拒绝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违规调度造成重大险情、损失或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