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责任追究: 拒不整改的; 推诿、阻碍和拒绝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违规调度造成重大险情、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