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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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