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