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