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为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领导责任单位为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具体执行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