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也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或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也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或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