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