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调度运用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