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材料予以复核。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须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后申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