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单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开展问题认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调度运用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