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调度运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违反水工程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规程规范、规章制度等明确的相关流量、水位要求蓄放水的;
未按有调度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或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防洪抗旱或应急水量调度的;
未按规定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或预警信息发布不及时的;
未按规定要求将调度或蓄放水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上下游相关地区的;
未按规定报送实时运行及调度信息的;
调度运行中发现影响防洪抗旱或应急水量调度等问题时未及时反馈或未跟踪处理的;
调度记录、操作记录、台账、日志等各类调度信息未规范填写的;
其他违规调度运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