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