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