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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决策、指令下达、监督调度执行等工作,监督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领导责任,接受水行… 第十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具体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直接责任,接受有管辖权或调度权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调度运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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