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具体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直接责任,接受有管辖权或调度权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调度运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