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决策、指令下达、监督调度执行等工作,监督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领导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