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直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监督检查责任;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整改要求整改,报告整改情况。